最终 ,故应当对原告罗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虽然为工人提供了安全带 ,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共计住院45天,在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 ,被告某公司在选人上存在过错;被告徐某承接了某公司的工程后,作为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人 ,罗某为2处十级伤残。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事项,施工队负责人及受伤的劳动者四方 ,
案件处理:
各方因各自过错
承担相应责任
名山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7年10月17日,酌定责任的分配为被告某公司承担20% ,并为他们提供了安全带。张某组织原告罗某等工人进场进行拆除作业,被告某公司将一拆除施工工程承包给被告徐某,这也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作 。原告罗某在拆除作业时不慎从顶棚坠落受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一些高危行业出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例多发,仍然从棚顶坠落到地面摔伤,
出院医嘱建议院外休息70日,原告夫妇于2015年9月10日开始租住在雨城区北二路。原告诉至名山区法院,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名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后的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将一处拆除施工工程承包给了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徐某 ,本案中虽为工人提供了安全带,